二郗奉道,二何奉佛,皆以財賄。謝中郎雲:“二郗諂於道,二何佞於佛。”
是月也,安萌芽,养幼少,存诸孤。择元日,命民社。命有司省囹圄,去桎梏,毋肆掠,止狱讼。是月也,玄鸟至。至之日,以大牢祠于高禖。天子亲往,后妃帅九嫔御。乃礼天子所御,带以弓韣,授以弓矢,于高禖之前。
郗公值永嘉喪亂,在鄉裏甚窮餒。鄉人以公名德,傳共飴之。公常攜兄子邁及外生周翼二小兒往食。鄉人曰:“各自饑困,以君之賢,欲共濟君耳,恐不能兼有所存。”公於是獨往食,輒含飯著兩頰邊,還吐與二兒。後並得存,同過江。郗公亡,翼為剡縣,解職歸,席苫於公靈床頭,心喪終三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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仲遂卒于垂;壬午犹绎,万入去龠。仲尼曰:“非礼也,卿卒不绎。”季康子之母死,公输若方小,敛,般请以机封,将从之,公肩假曰:“不可!夫鲁有初,公室视丰碑,三家视桓楹。般,尔以人之母尝巧,则岂不得以?其母以尝巧者乎?则病者乎?噫!”弗果从。
君之丧,子、大夫、公子、众士皆三日不食。子、大夫、公子食粥,纳财,朝一溢米,莫一溢米,食之无算;士疏食水饮,食之无算;夫人世妇诸妻皆疏食水饮,食之无算。大夫之丧,主人室老子姓皆食粥;众士疏食水饮;妻妾疏食水饮。士亦如之。既葬,主人疏食水饮,不食菜果;妇人亦如之。君大夫士一也。练而食菜果,祥而食肉。食粥于盛不盥,食于篹者盥。食菜以酰酱,始食肉者先食干肉,始饮酒者先饮醴酒。期之丧,三不食;食:疏食水饮,不食菜果,三月既葬,食肉饮酒。期终丧,不食肉,不饮酒,父在为母,为妻。九月之丧,食饮犹期之丧也,食肉饮酒,不与人乐之。五月三月之丧,壹不食再不食可也。比葬,食肉饮酒,不与人乐之。叔母、世母、故主、宗子食肉饮酒。不能食粥,羹之以菜可也;有疾,食肉饮酒可也。五十不成丧,七十唯衰麻在身。既葬,若君食之则食之;大夫父之友食之则食之矣。不辟粱肉,若有酒醴则辞。
褚季野問孫盛:“卿國史何當成?”孫雲:“久應竟,在公無暇,故至今日。”褚曰:“古人‘述而不作’,何必在蠶室中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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